中山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7-13

一、化学教学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物资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均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不得帐外滞留。

 

三、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实验中心建帐、编号、造册登记管理。

 

四、资产报增、建帐办法

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设卡。实验中心设总帐,学科设明细帐和卡片。

 

(一)各实验室新购(含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项目内容,要求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并交实验中心秘书核查后填写报增单,到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装备科办理报增手续。

 

(二)因主机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增值,按增购值以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和卡片,办理增值报增手续。

 

五、各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核对所有仪器设备,保持其帐、卡、物相符。每年年未由实验中心打印出本年度增加仪器设备清单送各实验室核对。

 

六、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者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并做好使用(使用者时间、运作情况、机时等)资料的记录。

 

七、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各实验室内的功能室之间的借用仪器由各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间的仪器设备借用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仪器设备借出校区外由主管校长批准。上述运作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八、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管人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验和及时维修,并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中心进行处理。

 

九、各实验室要认真建立各种管理帐目,主要有固定资产帐、低值品帐、工具帐、易耗材料帐、借用登记帐、家具帐。设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防火、安全记录本等,要有专人负责和规范化管理。

 

十、各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必要时有关教师参与)、资产报增、建帐、日常保养和维修等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监督检查起执行情况。

 

十一、实验室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不可用或损坏的,技术人员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中山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02年12月15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