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与环保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和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设主任1名,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校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主任由设备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专项工作;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小组成员由校内外实验室安全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事故处置等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与考核等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和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的具体职责按《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办法与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重点负责设备使用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及化学废物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生物安全办公室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其职责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与学校签订《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应设置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小组。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指导下,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单位、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生还须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各单位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具体规程另行制定。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具体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五)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七)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用膳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实验室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设备处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根据《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的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05〕1号)的规定,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待遇。
第十二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需注意。
(六)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七)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
(二)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重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建筑首层。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装置防雷设施以保证雷雨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
(五)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六)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七)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
(九)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十)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中山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三)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五)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六)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
(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再培训。
(四)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
(五)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六)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
(七)其他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中山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报学校生物安全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危害程度分类,分别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实验室(BSL-1,BSL-2,BSL-3,BSL-4)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在有资质的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实验活动须按规定报国家、省级卫生或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分别在一级和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规定建立并维持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程序,对所有拟从事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改变经过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生物安全实验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六)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
(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购置、领取、保存、使用、转移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五双”管理制度。
(八)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中山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物管理
(一)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须取得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能启动,工程竣工后须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三)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五)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七)其他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各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各单位每学期应至少进行2次例行检查,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十九条 奖惩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由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辐射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负责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联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年审、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业务;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退役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办理辐射工作场所的验收等。
(三)负责受理和审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调拨、报废和处置等事项,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许可登记;负责申办放射性同位素的豁免以及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送贮。
(四)负责对学校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开展全校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五)负责学校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符合条件的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疗养等。
(六)学校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上报设备处备案。
(二)负责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和处置等进行初审,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并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每个季度向设备处上报一次。
(三)负责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管理岗位责任人,协助做好本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特性和使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等,并张贴或悬挂在实验室显眼处。
(二)建立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管理和日常领取、使用登记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做到账物相符,每个季度向所在单位上报一次。
(三)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本实验室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所在单位和设备处上报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状况。
第三章 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辐射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
第八条 辐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申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
(三)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岗前应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二)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再次接受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三)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监测周期为三个月。
(四)在岗期间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复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条 辐射工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临时或短期从事辐射工作的师生或其他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辐射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学校或调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必须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交回《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计。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设计方案,必须报设备处,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辐射工作场所及辐射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办理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在已经批准的辐射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并申领许可证。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在经批准的辐射工作场所使用。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和活度等,必须严格控制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如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确需扩大许可证允许范围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并加强安全保卫,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工作指示灯和“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存放场所也应设置警告标志牌。
第十六条 辐射工作场所如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须经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监测,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由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采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填写《中山大学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设备处审核。
(二)设备处审核同意后,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三)使用单位持有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订购放射性同位素。
(四)放射性同位素到校后,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报设备处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向设备处递交申请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操作时,必须妥善包装,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显示危险信号。
第二十条 领用放射性同位素者,必须了解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性能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领用人负责保管领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品日常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人不得私自将放射性同位素转借他人。确需移交他人的,必须经所在实验室、单位和设备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移交。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其存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射线装置到货验收后,必须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放射防护性能检测,并报环保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之前,必须向设备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放射性废物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如其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可按普通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应上报所在单位和设备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丢弃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要按规定及时送贮(一般应在3个月内送有资质的单位收贮)。含放射源的拟报废装置须经所在单位和设备处批准、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放射源未取出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处理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并记录其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废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废物和废射线装置处理后,须及时报所在单位和设备处备案并办理注销。
第七章 辐射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严重污染、超剂量照射或射线伤害等辐射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本单位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同时向设备处报告,由设备处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各项管理业务涉及的申请、报告、统计表格等,均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如出现误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人和负责人承担,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严重泄漏和污染等事故时,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辐射工作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私自从事辐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受理和审核校内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负责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采购。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调拨和废物处置等各项活动,建立剧毒品等高危化学品台账;定期开展校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或进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四)组织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活动,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事件或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第七条 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单位内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及剧毒化学品等高危化学品的台账,同时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台账,每季度向设备处备案。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五)本单位安全管理员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退休、离岗,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九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设备处。
(二)设备处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经过设备处的批准,实验室之间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的交换共享,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物质安全数据表,即MSDS文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严格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具体按《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对照品等国家管制使用药品(以下统称安全管制药品)的管理,保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安全管制药品,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接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使用安全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安全管制药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安全管制药品的准购报批和采购工作,并对安全管制药品的储存、使用及废物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管制药品的使用单位是安全管制药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药品申购、储存、使用及废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六条 安全管制药品的使用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安全管制药品的种类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七条 安全管制药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单位或个人须填写《中山大学安全管制药品购买申请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设备处,由设备处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并采购药品。申购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一)科研项目计划书及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教学实验计划,必要时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二)药品用量计算依据。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安全管制药品的使用量。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经过设备处的批准,实验室之间可进行安全管制药品的交换共享,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安全管制药品。
第三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安全管制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或带锁的冷藏柜内,采取妥善的防火、防盗措施,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台账并定期核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条 安全管制药品的领取和归还须填写《安全管制药品领用登记表》,每次使用必须在《安全管制药品使用登记表》上做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完成后,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剩余的安全管制药品及药品用完后的包装物,应及时列明清单报送设备处,并由两名工作人员运送至学校危险品仓库贮存,由设备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设备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管制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全管制药品的研制、生产、出售、转让和私自使用等活动。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管制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保卫处和设备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如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山大学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废物”,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分类,包括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等。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废物的产生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校危险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七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工作;单位下属各实验室也应指定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 收集和回收管理
第八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废物收集和暂存的具体工作,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危险化学废物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险性。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
(二)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化学废液相互混装收集:
1.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
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3.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
4.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
5.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6.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
7.其它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回收危险化学废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四)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五)严禁将危险化学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
第九条 设备处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危险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存放有普通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应提前填写废物清单,标明实验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学校危险品仓库。
(二)危险品仓库工作人员将废物清单交由与学校签约的校外废物回收处置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各实验室提前按规定要求将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包装好,并将通过审核的废物清单粘贴在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
(四)各实验室按约定时间将普通危险化学废物集中至回收地点,并派专人到现场向回收工作人员清点移交。清单未经审核或未按要求粘贴清单的危险化学废物,回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第十条 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废物产生单位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设备处审核,并由两名工作人员运送至学校危险品仓库贮存,由设备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废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设备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置,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应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