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赌博app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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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级责任制,其中: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承担统筹协调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院长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在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承担落实实验室安全操作的责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也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院领导担任执行主任,成员由系(所)、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下设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根据学院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检查、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使用者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与学院签订《线上赌博app 实验室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一)在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的指导下,根据使用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按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化学废弃物等进行管理。
(二)对化学危险品做好存储、登记、报废等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除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
1.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或审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实验室工作的外院或外校师生员工需填写“外来人员申请进入实验室登记表”和“线上赌博app-赌博软件下载 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学习学院及学校目前已有的管理制度,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3.学院师生员工应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4.实验室责任人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5.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学院组织检查队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据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请学院或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检查队伍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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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监管,涉及剧毒药品、易燃易爆等高危科研项目要向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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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消防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其中剧毒品落实“五双”管理,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严格按照使用情况在《危险品日常使用登记表》登记,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贴上对应清单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剧毒、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各类仪器设备都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置于其近处,供随时查阅。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三)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一)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并予以全院通报。
(三)学院公共资源和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予以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网上通报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种类及其运用
第十九条 安全责任情况
(一)检查和巡查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的,记录存档并发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经复查未完成整改的,再次发放整改通知书。两次责令整改而未按期完成的,提交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通报批评。
(二)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实验室应就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教训等向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并主动配合学校保卫处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事故调查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及处罚
(一)学生责任追究
依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二)导师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一年内被三次(含三次)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从通报批评第三次起,每增加一次按递增扣除其当年年终绩效工资的10%。
2、责任事故:由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扣除当年年终绩效工资。
(2)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重大责任事故:由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请党政联席会认定责任后决定。
(1)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取消三年(当年及后两年)评优评奖资格,取消三年(当年及后两年)全部业绩津贴和年终绩效工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分。
(2)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直接责任人、安全签约责任人、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危冒险作业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含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三)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实验室安全隐患两次被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第一次被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警告);
(五)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六)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七)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八)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按责任事故处理。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
(二)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二)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通报批评的,由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任事故的,由学院公共资源和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责任追究种类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请党政联席会认定责任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一旦决定公布,即刻生效,并书面通知相关负责人、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次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公共资源和化学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