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赌博app 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人:曾兰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山大学学院(直属系)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把握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包括干部任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
(四)研究决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众工作和统战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团委等群团开展工作。
(五)对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前进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2-3次,如遇重要、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党务秘书或专职组织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情况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三)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题与决策
(一)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提前确定并通知参会委员。
(二)党委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需要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在重要问题上,如意见分歧较大,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表决。
(三)与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如有议题与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相关人员予以回避。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决议的落实
(一)党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各委员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对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党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坚决维护党委会权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重新按本规则履行议事决策程序。
(二)党委会会议应做好记录,会后形成纪要,由书记签发,会议决议应遵循党务公开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