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赌博app 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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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象征,是一个单位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维护学院的行政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中大办〔2005〕16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线上赌博app 行政、党委公章、院领导签字章等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线上赌博app 公章,按照学校的发文,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院领导签字章,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授权后刻制。
第四条 经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的机构或挂靠管理的本学院科研机构,如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需刻制印章,学院提出刻章申请,经科学研究院审核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详见中大办〔2005〕16号)
第五条 学校批准本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的印章,由学院提出刻章申请,经科学研究院审核后,可由本学院或科学研究院办理刻制。
第六条 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印章,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办理重新刻制。所有行政印章必须在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旧印章必须在收到学校发文后十日内上缴校长办公室秘书与督办科,统一由学校档案馆封存。
第七条 学院印章指定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手续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并记录备案。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 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九条 学院制定详细的印章管理和使用细则(详见第二章),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印章使用需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第十三条 违章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责成违法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后果。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将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二章 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四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党委公章、院领导签字章等,学院指定行政秘书、党务秘书分别负责学院行政公章、党委公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监督。院领导签字章由主管院领导授权刻制并由各职能秘书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一般性业务,如介绍信、联系工作、刊物或学术会议投稿(非保密性材料)、订图书资料、邮局取款(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可直接到院办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十六条 教职工如需出具其本人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婚育情况等人事方面证明,由人事秘书审核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十七条 教职工政审、学生政审、师生党员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党务秘书加盖党委公章。
第十八条 学院发文用印,拟文后填写《中山大学公文处理表》,呈送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经学院办公室主任编文号及复核,由行政秘书按公文格式制作正式公文后,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报送学校或在院内公布。学院党委发文用印,拟文后填写《中山大学党委公文处理表》后呈送学院党委领导审批签字,经学院党务秘书编文号及复核,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第十九条 学院下属单位起草的函件、申报材料、证明等,需由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科研项目申报书、成果、技术鉴定、专利、奖励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一条 涉及工作调动、申请长期出国等人事方面工作,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和党务公章。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访问等外事方面工作,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和行政印章。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成绩单、学籍证明、答辩申请、延期申请等有关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或教务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介绍信,联系就业和奖罚评审(决定)等方面材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老师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五条 设备申购和验收、设备进出口免税申请、有毒实验用品购买、装修工程验收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六条 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按照学校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科研经费等教职工个人各类项目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学院经费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按照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后,可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七条 涉及保密性问题的业务,由职能秘书登记后,报主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加盖院行政公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特殊情况,由院办主任视情况审核(必要时请示相关院领导)后,加盖学院印章。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部机构如有获学校授权刻制的公章,由各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涉及需要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的工作,如主管院领导外出或不在学校,获得主管院领导授权后,保管院领导签字章的职能秘书可加盖主管院领导签字章,并按照规定做好签字章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