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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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2014〕114号

 

关于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规定

 

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别是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大研院〔2003〕4号)精神,结合线上赌博app 实际情况,经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讨论,对线上赌博app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完成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之一的基本要求:

(1) 在学期间发表或录用一篇SCI论文;

(2) 在学期间公开一件发明专利。

第二条  发表或录用的论文作者必须是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如果是共同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的第二作者,SCI论文影响因子必须不低于3.0。SCI收录刊物的影响因子统计以最新公布的为准。已公开的发明专利应是除导师以外的第一发明人。

第三条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或依托“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运行的相关单位;专利权人应为“中山大学”。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属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