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赌博app 科研经费监管管理规定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132号) 、《中山大学关于加强院(系)等二级单位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大财务〔201448号)与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由学院院长领导,科研副院长具体负责在科研经费使用中行使审核监督职权,对学院科研经费进行监管。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情况,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使用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学院配合上级及学校科研、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学院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学院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组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九条  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