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赌博app 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为更好地落实以及完善本单位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管理的政策与制度,保证过程公平、公正、民主、科学,根据中大研院〔2013198号《中山大学教育与学位管理相关委员会设置办法》的要求,经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以全体会议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以全体会议形式作出决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条 每年举行三次例会,分别于6月、9月、12月举行,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遇特殊情况,召集人可书面授权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代为主持会议,书面授权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必要情形下,召集人可视工作需要召集非例行性会议。

第四条 议题的一般顺序:(1)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或撤销事宜;(2)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或撤销事宜;(3)审议研究生教育的学科设置或调整事宜;(4)审议重大或特殊事项;(5)一般情况通报;(6)特别事项报告。

第五条 全体会议应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且一般应作出明确决议,作出决议的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协商一致。决议一般不能以通讯的方式作出,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派他人或委托其他委员投票。

第六条 就以下事项作出建议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决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1)授予硕士、博士学位;(2)取消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资格;(3)撤销已授硕士、博士学位;(4)处理学位授予有关的争议;(5)确定研究生导师资格建议名单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6)设置或调整研究生教育学科,制定或调整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7)制定或修改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制度;(8)推荐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等;(9)形成关于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调查意见并作出处理建议;(10)形成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意见并作出处理建议;(11)其他委员会认为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

第七条 在审议其他与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相关的议题时,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决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在委员意见较为一致的情况下,可由召集人提议,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八条 委员意见差异较大时,召集人可决定是否将议题暂时搁置,提交下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委员会亦可授权召集人会后作出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委员会所作决议有异议的,依学校相关规定及其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