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10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山大学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
附件
中山大学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设立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是对保障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强化大抓基层导向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常规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情况和党员规模,按照每名党员不少于100元,每个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总额不少于10000元的标准,提出年度经费需求,制订经费分配方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根据学校预算分配方案,每年一次性下拨至各有关单位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账户。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户(项目),核发经费本,与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党费账户分开管理。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及党务工作者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和奖励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四)开展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的调研和学习考察。
(五)开展组织生活,包括党的会议、“三会一课”、主题活动、专项活动等。
(六)组织开展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党建活动。
第五条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普遍受益原则。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为基层党支部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普遍受益。
(二)专款专用、从严从实原则。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确保所有项目经费的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确保切实推动基层党建工作。
(三)量入为出、倾斜基层原则。各有关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要制定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预算,量入为出,并确保经费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当年结余的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可滚动计入下一年经费中。连续两年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结余在20%以上的,下一年的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有关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书记是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第一责任人。经费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所有支出必须经过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书记审批,报销流程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有关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要将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各有关单位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检查工作,对经费使用不充分、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予以批评并督促改正。
第九条 附属医院(中心)、产业集团、后勤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组织关系归属我校党委管理的独立学院,不列入学校的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发放范围。以上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学校的党建工作经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