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学院干部队伍的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学院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拔任用干部工作必须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党委(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任免审批权限

(一)学院下辖的系、所、中心(含挂靠单位)负责人,不定行政级别,其选拔任用程序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报校党委书记办公会审定。任免文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以院长名义发文,并抄送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二)公共卫生学院下辖系和中山医学院、护理学院下辖教研室负责人的选任,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和征求院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扩大会酝酿,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决定。任免文件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以院长名义发文,并抄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学院新设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选任,根据《中山大学关于新设教学科研机构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中大组[2002]24号)和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扩大会酝酿,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决定。以中山大学冠名的科研机构第一负责人人选,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社科处、或科技处、或医科处)审定后,以学校的名义发文任命;以学院冠名的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以院长名义发文任命。新设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不定行政级别。

(四)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应在学校规定的干部职数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拟任人选经学院党委(党总支)扩大会酝酿,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决定后,学院办公室主任人选报学校人事处审定并发文任免,其它行政系统的科级干部以院长的名义发文任免,党群系统的科级干部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名义发文任免,并抄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五)学院科级干部的定级,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扩大会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党委(党总支)会研究确定人选后,其中专职学生政工干部的定级,报党委组织部会同学生处(学工部)等有关部门审定,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党委组织部行文;其他科级干部的定级,报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定,主管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行文。

(六)院团委(团总支)、分工会(部门工会)负责人等选任制的干部,应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程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学校相关部门行文,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三、干部任职条件

学院下辖系、所、中心(含挂靠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科级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勤政。

(二)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和工作规律,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学院科级干部的定级条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学院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布任免和办理任免手续等程序。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可采用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等形式进行。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征求院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扩大)会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但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考察。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干部考察的条例和规定,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党总支)扩大会议,对考察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决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能形成任免决定或任免建议。

(四)公布任免和办理任免手续。按照学院干部任免审批权限,属学院审批的干部由学院发文公布任免,并将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和归档;需上报学校党委或学校职能部门审批或审定的,须将任免请示、考察意见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时上报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干部任免手续。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程序参照《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和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六、干部的任期制

学院下辖系、所、中心等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院团委、院分工会(部门工会)负责人的任期,分别依据各自的章程规定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学院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八、其它

(一)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二)实体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