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院(系)党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院(系)党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山大学学院(系)党组织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属医院党组织工作规定另行制定。

 

附件:中山大学学院(系)党组织工作规定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3年5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52日印发

附件 

中山大学学院(系)党组织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院(系)党组织是指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及其下设党支部。

第三条  学院(系)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执行学校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一)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二)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学校党委审批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并报学校党委审批产生。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三)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因工作需要,跨行政单位设立的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增设副书记职数;党委(党总支)可设组织、纪检、宣传、统战、保卫、青年等委员。

(四)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党支部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学科、专业或院(系)设置,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此外,也可按教学科研团队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宣传、组织、纪检等委员,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推选支部所在单位的党员行政正职或副职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与同级行政班子对本单位负有共同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宣传工作。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本单位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学校干部管理体制与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和人才工作。

1.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推荐意见或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3. 协助学校党委开展校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4. 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1.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与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完善党员承诺践诺等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动广大党员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出国出境党员、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3.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4.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5.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发挥积极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贯彻落实党委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

第八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支部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或科研团队等集体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附  

第十条  附属医院党组织工作规定另行制定,其它二级党委(党总支)及其下设党支部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315日颁布的《中共中山大学基层党委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