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评选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研究生教务员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关于公布《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评选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落实《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科研、从事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评定办法》(试行),经2015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19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

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科研、从事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助对象为开题后的学制内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对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奖助金额度统一提高为70000/年(未含导师配套),导师配套投入不低于原标准。

第二章  名额与分配

第四条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为当年开题的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名额原则上按照基数乘以10%下达到培养单位,并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按参评学科总数百分位排序前10%的优势学科倾斜。基数为各培养单位上一年930日至当年930日开题的博士研究生总数。对于每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小于5人的培养单位,如在开题中发现有从事高水平创新性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推荐一名博士研究生参评。

第五条  学校将健全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按照培养周期对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一般于每年10月开始。11月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已获得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

2.上一年930日至当年930日开题的博士研究生;

3.正在从事高水平创新性研究。

第八条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审核推荐,两位同行专家推荐并给出书面推荐意见。

2.培养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5-7人的同行专家构成。评审工作遵循择优资助、宁缺不滥的原则。会议评审专家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申请人的开题报告。根据培养单位的名额,会议评审专家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审会议。会议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培养单位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上报评定结果,经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正式发文公布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单。

第九条  对培养单位的会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对学校审定并公布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奖助与实施

第十条  自学校正式发文公布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单之月起,发放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当按照开题报告开展研究工作,并参加由培养单位组织的学期考查和学年考核。有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与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一起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学期考查和学年考核;无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参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对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学期考查和学年考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对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助。

1.不按照开题报告开展研究;

2.未通过导师的学期考查;

3.未通过培养单位组织的学年考核;

4.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5.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在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6.终止享受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在申请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发放优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后,如果发现奖学金获得者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原奖助决定,追回已发放的奖助金并全校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