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保卫〔2017〕1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6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年1月14日
中山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山大学校园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在中山大学校内广场、礼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会议、演出、考试、体育比赛、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不含正常的教学活动,正常的教学活动是指经学校教务部认可并列入课表的活动),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
(一)单场活动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
(二)单场活动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
第三条 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责任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审批、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提出对需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责任的问责建议;
(四)审核活动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凡达到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活动,协助活动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未达到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直接履行审批职责;
(五)大型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七)及时总结上报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五条 根据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主体不同,各类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单位(个人)分类如下:
(一)凡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校事活动,保卫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凡校内二级单位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学校保卫处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并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三)有2个或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方的责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在中山大学校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获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承办单位在落实活动举办场所后,填写《中山大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表》(以下简称《活动申请表》)并提交至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据活动规模及社会影响力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安全许可:
1.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已达到需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申报材料,由保卫处协助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大型群众性活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需向公安机关申报:
(1)单场活动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活动在室外开展且需临时搭建活动展台的;
(2)单场活动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且校外人员在100人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
2.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未达到需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报。
(三)承办单位办理安全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策划方案;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有校外车辆进校的,需提交《中山大学外来车辆入校申请表》;
5.其它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措施等;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保卫处在接到校内各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后,对于无需向公安机关申报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卫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承办单位的活动安全保卫措施及场地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不予批准活动举办:
(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活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或正常办学秩序的;
(四)妨碍校园治安、交通秩序的。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或扩大举办规模的,承办单位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承办单位变更、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活动承办单位是活动安全责任单位,须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公安机关或保卫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
(五)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七)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活动举办场所管理单位须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内正常的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三)服从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不得展示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参与活动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现场中止活动举办: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现场出现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对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办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在3个月到6个月内停止其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若出现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违反本办法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中大保卫〔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