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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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师生:

        学校现已发布《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20〕2号,详情见下方。请全院师生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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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行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平台。包括主要从事本科教学活动的教学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等工作的科研实验室,以及提供教学、科研支撑的公共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实验室管理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开放与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同时也是被依托管理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教务部是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教学实验室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指导各院系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施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教学运行管理;

(三)组织对教学实验项目、教务部立项的本科生课题以及教学计划中教学实验活动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协助做好教学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科学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重大平台处、国际科技合作处等(以下合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科研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所管理科研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建设与管理;

(三)组织对本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评估进行监管;

(五)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设备物资采购和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设备物资采购和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组织实验室设备物资的采购论证、分散采购、验收、进口设备免税申办等各项采购管理工作;

(三)统筹组织实验室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入账、调拨、报废处置等资产管理,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五)协助做好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并负责实验室人员招聘、考核、职务晋升、岗位等级聘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的消防和治安防范,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所属或所依托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建设规划并予以落实;

(二)做好本单位所属实验室人力资源配置和设备物资配置,落实本单位所属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所属实验室教学和科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三)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对所依托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管理部门和学校对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要求,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国家、地方、学校和所属或所依托单位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实验室各项管理细则;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落实实验室日常管理各项工作,做好本实验室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实验室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由各二级单位和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二级单位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需求进行规划、设置。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场地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须符合学校发展的统筹布局、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相关工程应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或维修工程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并符合国家对相关实验室的技术规范。对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建设方案应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建设过程中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以及实验室工作安排各司其职,并团结协作,落实实验室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设置、聘任及职务晋升等,按照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应定期参加包括安全在内的相关培训。对于需要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岗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方可上岗。

 

第五章  实验室的设备物资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备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及零配件、仪器设备的维保服务、成品软件、家具、实验材料、实验用低值耐用品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统筹做好设备物资的配置及更新改造计划,配置和更新相关设备物资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对采购的必要性、可行性,采购数量及配置的合理性、合规性,及拟购设备物资的预期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估,合理确定预算价格。对预算单价或批量总价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物资的采购,应按学校论证相关管理规定组织购置论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采购及接受捐赠的设备物资,均应按学校验收相关管理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要求的设备物资,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为本实验室的设备物资指定保管人,并落实日常管理责任:

(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做好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发生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案;

(二)定期对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自查,保证资产标签完整和信息准确,确保资产账与实物相符;

(三)根据设备管理需要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四)做好实验室各类实验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放射性同位素、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他纳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使用、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按相关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按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结果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保障教学、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对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障本实验室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励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利用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改进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凡需要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资质认定。

 

第六章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实验室安全氛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本实验室相关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及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按规定进行申报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落实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的师生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涉及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相关危险源安全档案,落实学校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各项专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实验废弃废物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落实本实验室来访人员(含校内非本实验室人员及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等。来访人员在实验室停留期间发生安全事件,其接待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教学、科研、保密、监察、审计、财务与国资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保卫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开展实验室建设;

(二)未经批准私自聘用校外人员或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

(三)未经批准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移至校外放置,或给校外人员使用;

(四)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存储及使用爆炸品等危险物品;未获许可购买管制类实验材料;未获许可使用III类及以上射线装置;未获许可开展涉及实验动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未进行风险评估及落实防范措施开展有危险性的实验活动;

(五)其他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人员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违反第三十九条,给实验室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度年度评优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如单位或个人因违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学校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实验室安全等与实验室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附属单位的实验室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9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08〕2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