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的安全储存及使用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4-02
2.1 采购辐射材料
当要订购辐射材料时,购买清单要在实验室负责人处备案,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始采购。
实验室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首先应注意考察以下事项:
1)申请采购的辐射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2)辐射物质的当前库存量;
3)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评估,是否有不良操作记录等。
当满足以上的条件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仔细审核申请的其他部分。
2.2 采购辐射设备
各种设备产生的辐射的危险程度是由安装位置或方法以及某些可能会改变设备使用年限的情况决定的。因此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负责审查采购申请和辐射设备利用率,确保能在现有条件下正常使用,并负责指出设备采购及场地准备过程中需要留意的地方,比如添加屏蔽层以及其它特殊的要求。
2.3 辐射源的要求
密封辐射源
密封或封装的辐射源采购申请必须提交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气相色谱源
使用氚或63镍箔的带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必须配备有温度限制装置和可以将废气排出的空气处理系统。氚箔要被限制到225摄氏度,63镍箔应被限制到400摄氏度。63镍源每半年应进行检测以确保设备使用的安全性。辐射源持有人必须在设备外标注有辐射的标识。废弃的色谱源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废回收处理。
2.4 封闭辐射源和气相色谱仪的污染泄漏检测
大部分的封闭辐射源和气相色谱仪需要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容器完整性的泄漏检测,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一旦辐射源的可清除污染超过185Bq(贝可勒尔),该辐射源就必须停止工作。
2.5 记录要求
实验室负责人必须保存准确、及时的记录,包括器材的使用、转让和废弃,这些记录需要保存至少三年,以接受EHS办公室的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