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党员教师同发展对象的谈话制度
化院党委〔2013〕14号
学院党委非常重视在谈话环节对发展对象的教育,为确保新党员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教师同发展对象的谈话时间。学院党委安排党员教师与发展对象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入党后,学院党委审批之前进行谈话。
二、谈话党员教师范围。学院党委委员、教师党支部书记(或支委)。
三、谈话程序
(一)教师党员谈话前对发展对象资料的审核。党员教师在谈话前,首先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以及政审结论材料等,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事先向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同志以及其他党内外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根据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谈话内容。
(二)教师党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涉及的内容。着重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教学科研(或学习)中的表现,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针对发现的问题(如撰写思想汇报的认真程度、填报志愿书是否规范、学习成绩等)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教师党员谈话后对发展对象材料的整理。除将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内,谈话的党员教师还出席学院党委会,汇报谈话情况,针对发展对象的表现,就是否发展其入党,认真负责地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同意发展,或建议暂不予发展。
(四)学院党委会根据党员教师了解的发展对象情况及支部提交的材料,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发展。并汇总党员教师谈话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如发展学生党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生思想动向等),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各支部,提醒和修正发展党员中出现的问题。
中共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