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现将《中山大学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31017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1017日印发
 

附件

中山大学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直属系)内部管理,保证学院(直属系)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及学院(直属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直属系)党政班子对本单位负有共同领导责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直属系)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由学院(直属系)正副院长(正副系主任)和学院(直属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学院(直属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长(系主任)、书记可以共同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四条 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

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院(直属系)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干部考核及推荐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讨论本学院(直属系)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与学位委员会成员推荐名单,向学校提出推荐。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直属系)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和惩处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直属系)财务年度预决算、预算外大额(10万元以上,下同)资金使用(不含科研经费和学校已有统一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大额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大额基建和修缮项目等。
      第十三条 讨论处理其它涉及学院(直属系)建设、发展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需由学院(直属系)办公室汇总呈报党政主要领导审定,于会前将讨论议题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学院(直属系)内部相关职能委员会和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后,如需改变原决策,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须经院长(系主任)、书记同意,并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安排再次上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办公室负责做好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十条 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决策形式替代。
      第二十一条 如遇紧急情况,且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院长(系主任)或书记可临机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开会。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增加议题或表决事项,尤其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需要决定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会议纪要由院长(系主任)或书记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

第五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二十六条 会议应执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无权改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直属系)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327日印发的《中山大学关于加强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