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学校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医疗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中山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经校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党委  干部选拔任用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0326日印发

 

 

 

中山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要求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改革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理,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正副书记,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产业集团(含出版社有限公司)、后勤集团行政正副职,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正、副职,各单位配置的其他正副处级干部。

三、选拔任用条件

(四)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规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或医疗卫生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务实,自觉接受监督;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3、熟悉高等教育或医疗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水平和知识。 

4、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学院、直属系、附属单位等业务类领导职务者,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2、提任从事专职(含双肩挑)党政管理工作领导职务的资历要求:

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任副处实职满两年;(2)五级职员或任六级职员满五年;(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任正科实职满三年;(2)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满五年;(3)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专职党政领导干部续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提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岁。教学、科研和医疗单位等业务类领导干部的续任和提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

5、身心健康。

6、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五)条第124点的限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民主推荐 

(七)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八)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根据岗位性质和有关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民主推荐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

1、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如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应包括:党政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下属单位负责人,教授代表,工会、教(职)代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代表等。

2、个别提拔领导干部时,可以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3、专职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根据岗位性质和需要在全校公开选拔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后按程序选拔。

(九)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主持,须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对原班子成员的测评票、新班子人选的推荐票;

3、对不同职务层次或不同类别人员的测评票、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学校党委汇报测评推荐情况。

(十)领导班子换届,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岗位特点和需要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十一)个别提拔任职,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个别提拔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副处职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组织推荐,也可由学校党委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在一定范围进行民主推荐,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后,将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提名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十二)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见。 

(十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和参照本办法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

五、考察

(十四)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个别提拔调整的学院、直属系和附属医院副处职干部人选,也可由学校党委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考察。

(十五)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德和工作实绩。

(十六)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参加谈话考察、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根据相应岗位性质和有关要求确定;

5、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后,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七)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

3、高级职称的教师和业务人员代表;

4、其他有关人员。

(十八)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征求学校党委委员意见。

(十九)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十)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有一定的干部工作经验。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十一)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反馈。 

六、讨论决定

(二十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以票决方式作出任免决定。

(二十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班子换届时,正副职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后由学校党委批复发文,其中工会、共青团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后,报相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学校党委发文。个别调整时,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党委选拔任用。

(二十四)产业集团(含出版社有限公司)、后勤集团等经济实体的经营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和相关章程规定,由学校党委提出拟任人选,董事会聘任。独立学院行政正副职干部,由学校党委提出推荐人选,董事会聘任。

(二十五)副厅级附属单位党政正职由学校党委提出建议人选,报中共广东省委审批。

(二十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在听取拟任人选情况介绍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十七)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十八)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 

七、任职

(二十九)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十)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原则上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十一)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1、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4年,任期期满原则上按时换届。

2、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退出领导岗位年龄或退休年龄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须调整职务的。

3、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4、中层领导干部如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为一个任期。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副职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

5、兼职中层党政管理干部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6、二级党委(党总支)、工会、共青团等党群组织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依据有关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届任期4年。

(三十二)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三十三)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和业务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后离任、退休或调离学校的,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三十四)任职时间计算。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党、共青团、工会等负责人,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十五)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有关的待遇变更,从任免职时间的下一个月计起。

 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三十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

(三十七)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资格。

(三十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选拔高层次的业务类中层干部的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面向校内公开竞聘上岗的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须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任职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3、面试; 
    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

(三十九)因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对学术水平要求高、专业性强的中层领导岗位人选,可以由学校领导或专家学者直接推荐提名,经学校或用人单位组织专家严格评审和考察,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九、交流、回避

(四十)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特别是在涉及人、财、物等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是否连任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3、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校机关部处、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校区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党务与行政不同岗位之间进行。注重附属单位的专职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在全校范围的选拔和交流轮岗。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到校外交流任职。

(四十一)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四十二)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降职

(四十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由于出国出境、外派(借)、挂职锻炼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超过一年的(经学校党委同意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十四)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2、引咎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
、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则免去现职。     

(四十五)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十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四十七)实行聘任制的中层领导干部的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和监督 

(四十八)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十九)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十)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十一)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人事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五十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五十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学院(直属系)、主管财和物部门以及经济活动较多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十四)年满58周岁的专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退出实职领导岗位,改任同级调研员。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领导干部退出实职岗位后,保留一年原领导职务享受的学校统一规定的相关待遇,一年后享受同级调研员职务的相关待遇。各单位内部的有关待遇,由各单位参考学校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政策。

(五十五)非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工作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待遇;业务类干部原则上回相关的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级别,或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管理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待遇。

(五十六)兼职中层党政管理干部的选拔聘任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聘期间参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保证有一定的工作时间精力用于兼职管理工作。兼职期间不脱离原单位的业务工作,其人事关系、编制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可根据兼职工作的具体情况适当减免专业业务工作量,并享受学校规定的兼职岗位津贴。聘期结束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不再保留管理岗位的职级和相关待遇。

十三、附则

(五十七)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二○○二年十一月颁发的《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