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与处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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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与处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评估和监督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有三种形式:教育部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我校自行开展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  教育部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年进行一次,由教育部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抽查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教育厅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6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年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10%左右,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根据我校涉密论文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密审批手续的论文,在保密期内暂不进行抽查,解密后全部列入抽查名单。

第七条  校内抽查博士论文分为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旨在评估博士论文质量,监督抽查旨在对可能影响论文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监督。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八条  校内抽查博士学位论文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和评审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分析,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用于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博士生、硕士生培养质量的评估;

(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

(三)博士生、硕士生招生指标的核算依据;

(四)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依据;

(五)其他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分管领导对作者导师进行诫勉谈话,并按下列情况对培养单位和导师进行处理:

(一)教育部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博士招生指标2个,该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两年招收博士研究生。

(二)广东省教育厅抽查认定为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硕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硕士招生指标2个,该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两年招收硕士研究生。

(三)校内抽查认定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从公布抽查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论文每年核减博士招生指标1个,该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一年招收博士研究生。

(四)在各类抽查中重复被认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按各项结果处理进行累计。

(五)连读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情况,取消其论文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抽查结果不涉及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论文中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国家专项计划(任务)招收研究生的论文抽查结果处理,由研究生院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55日印发